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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4309260/2018-00238 信息分类: 政府办公室文件, 农业、林业、水利,农业、畜牧业、渔业,科技、教育,教育,通知
发布机构: 灌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日期: 2018-12-27
文号: 灌政办发〔2018〕168号 关键字:
内容概述: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灌南县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灌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2月26日 灌南县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认定管理…

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灌南县新型 职业农民培育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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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灌南县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灌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1226

                                                       

灌南县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快我县农业现代化进程,大力培育一批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善管理、讲责任、守道德的新型职业农民,促进农业专业化、标准化和规模化经营,提高农产品产出率和商品率,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新型职业农民的意见》(苏政办发〔201583号)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快推进全市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的通知》(连政办发〔2016165)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新型职业农民是指具有一定科学文化素质、掌握现代农业生产技能,具备一定经营管理能力,以农业生产、经营、服务为主要职业,以农业收入为主要经济来源的农业从业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认定管理是指对经过教育培训,达到职业农民认定标准的农业从业者进行综合考核和评价、指导和服务,对合格者颁发职业农民资格证书的评价活动。

第四条  职业农民资格证书是农业从业者从事农业行业所必备的综合素质、专业知识、操作技能、管理能力的证明,是享受新型职业农民扶持政策的重要依据。

第五条  我县新型职业农民资格认定工作由县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并由县财政、人社、教育、农委等部门参与组建新型职业农民资格认定委员会(详见附件),具体负责实施。

第二章        认定标准

第六条  具备中等以上专业教育基础或年龄在6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文化程度在初中以上,且稳定从事农业生产与服务2年以上,具备较为系统的现代农业生产、经营知识和技能,较熟悉农业、农村法规政策,具有优质无公害农产品生产的意识与水平,并经系统教育培训获得省级或省级以上相关农业职业技能培训合格证书、农业行业职业技能资格证书。

第七条  相关条件:

1.生产经营型。(1)稻麦种植类,规模30亩以上,栽培水平较高,全面应用优良品种与高产优质标准化栽培技术;(2)园艺种植类,蔬菜3亩以上,果树苗木5亩以上,其中设施栽培面积超过50%,设施栽培采用钢管单体塑料大棚,果园采用先进设施、规模集约技术,并全面应用无公害、绿色食品标准化生产技术;(3)畜禽养殖类,生猪年出栏50头以上,肉禽年出栏2000羽以上,蛋禽存栏500羽以上,奶牛存栏20头以上,肉羊年出栏300只以上,养殖设施配套、工艺先进,饲养品种优良,动物防疫安全投入品使用规范,粪污治理有效,档案记录齐全,近年来产量与效益达到或超过全县平均水平;(4)水产养殖类,规模10亩以上,池塘标准化,进排水分离,电力、增氧设施齐全。

2.专业技能型。在农业园区、农业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中从事专业技能工作2年以上,具有相对较高的专业技能水平和较丰富的实践经验,并以此为主要收入来源。

3.社会服务型。在社会服务化组织中或个体直接从事农业产前、产中、产后服务2年以上,具有一定服务范围和相对较高的经济效益。

第八条  明确认定标准。灌南县新型职业农民认定工作实行“333”认定法,即:以职业素质、技能水平、经营规模及收入为3个基本条件,以年龄、学历、带动作用为3个参考因素,综合认定初、中、高3个职业等级。各产业初、中、高级的人数之比掌握在15:4:1,坚持条件标准,但不搞唯条件一刀切,对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负责人、示范家庭农场主、农产品三品获证人、带动能力强的优秀职业农民可以破格认定。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九条  县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领导小组为认定主体,由县新型职业农民资格认定委员会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委托县农广分校具体负责认定管理工作。

第十条  申报程序是个人提出申请申报、县新型职业农民资格认定委员会进行资格评审、网上公示、颁发证书。

第十一条  符合认定标准的培育对象于每年12月提出申请,申报时填写由县新型职业农民资格认定委员会统一设计的申请表,并附身份证、学历证书、农业职业技能培训合格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生产经营型职业农民由村委会或村经济合作社出具的承包和效益证明,专业技能型与社会服务型职业农民由村委会或专业合作社出具从业经历与服务效益证明等相关材料。由乡镇农业服务中心汇总统一报送县新型职业农民认定委员会评审认定。

第十二条  县新型职业农民资格认定委员会于次年第一季度组织专家进行审核评审,初步确定新型职业农民备选名单。

第十三条  新型职业农民备选名单在灌南在线等媒体平台上进行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的备选人员由县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领导小组颁发农业部统一式样的新型职业农民证书。

第四章        教育培训

第十四条  新型职业农民教育培训工作由县农业委员会负责,通过政府推动,各方积极参与,建立新型职业农民教育培训体系,开展全程培育工作。实训基地以现代农业展示基地、稻渔综合种养基地、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为主,组织学员实践操作。

第十五条  县农广分校在县农委领导和指导下,开展新型职业农民培训工作,根据农业部和省农委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培训工作要求制定具体培训计划,对培育对象进行分类培训。

第十六条  职业农民年度参加集中培训24个学时以上,并通过考试考核,取得《农业职业技能培训合格证书》,方可参加新型职业农民认定。已被认定的新型职业农民每年仍需参加上述规定学时数的知识更新培训。

第十七条  鼓励新型职业农民及其培育对象参加农业职业院校、农广分校涉农专业中等学历职业教育进修学习;引导新型职业农民及其培育对象参加国家农业行业职业技能鉴定。

第五章        考核管理

第十八条  县农广分校建立新型职农民个人信息录入信息库,具体负责受理审核、建档立册、证书发放、开展年检和继续教育等工作,实行电子化动态管理。按认定计划和每人150元的标准,在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经费中安排职业农民认定工作经费,提高制度实施保障效能。

第十九条  每年新型职业农民计划认定人数占全年培育人数的5%左右。自愿认定的新型职业农民于每年12月至次年1月向新型职业农民资格认定委员会上报年度生产、经营、服务与效益情况。每两年进行一次年审,对年审合格的在证书上加盖年检印章,优先享受各级政府的相关扶持政策,接受各级政府的跟踪管理服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并被证实后,取消新型职业农民资格,不再享受各级政府的相关扶持政策:申报材料弄虚作假;被认定后,从事职业与认定类型不符;生产经营活动中出现违法行为;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破坏农业生态环境或生产经营水平低下;套骗项目资金或专项资金被挪用、占用,未完成项目建设计划等。

第六章        扶持政策

第二十条  对被确定为我县新型职业农民者给予以下的政策支持:

1.资金支持。优先享受政府已出台的土地流转、农机等农业补贴。加大对符合条件的新型职业农民的信贷支持力度,凡属农业生产经营领域和环节的,扩大其信誉担保范围,适当提高其贷款风险容忍度。

2.技术支持。对于符合条件的、优秀的新型职业农民,由县政府选派,进入大中专院校进行免费学习培训。对符合条件者优先申报晋升高一级农民专业技术职称。

3.项目支持。对符合条件的新型职业农民,优先申报承担涉农项目,组建专业合作社的可以优先申报省、市示范社。

4.评先评优。被评为优秀的新型职业农民给予适当的资金奖励。

5.品牌认证。产业或产品取得品牌认证的,凭认证证书等有关材料给予一定的奖励。

6.通过农民专业技术培训合格者,经农民职称评委会评审,发给相应农民技术资格证书。

第七章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灌南县新型职业农民资格认定委员会成员名单

           县农委副主任

副主任:          县人社局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主任

                 张乃成     县财政局农财科科长

闵向东    县教育局职社办主任

汤化昌    县农委科教科科长

卢成苗    县农委办公室主任

  员: 陈学年    县农广分校校长

徐士清    县作栽站站长

贾金川    县蔬菜办主任

惠康波    县植保站站长

路小波    县农机校校长

         县畜牧兽医站站长

抄送:县委办公室,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

灌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1226日印发